徐来
最高人民法院统计资料表明:近几年来海关查获的走私案件与法院同期审理走私案件的统计数据不成正比。 一是有关部门查获的走私案件与法院同期审理的走私案件数量不成比例。1993年至1997年,仅海关一个部门就查获各类走私案件35800余件,而法院同期审理的走私案件仅为4458件,仅占海关查获走私案件的12.45%。1998年1至8月,全国海关共查获走私大要案一千多起,比去年同期增长38%,而全国法院同期仅受理走私案件121件。 二是有关部门查获的走私案件值与法院审理走私案件的案值不成比例。1993年至1997年,海关查获走私案件总案值约为310亿元,而法院同期审理的走私案件的案值即使按高限计算,也仅为29亿元左右,不到海关查获走私案件案值的十分之一。1998年1至8月,海关查获的重大走私案件的案值为54亿多元,而法院同期审理的走私案件(不包括毒品案件)案值约为2.59亿元,仅相当于海关的4.8%。 上述情况不难看出,相当数量的走私活动被查获后,只对行为人或者走私单位进行了罚款处罚,较少有案件移送审判机关,受到刑事处罚的也只占走私犯罪的少数。对此,一些走私犯罪分子称其为“花钱买平安”。为此,刑法修改后,专门增设一条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